贺老大答德国之声问

m99999 发表于 2008-04-14 12:41:13

校内很和谐.
大家在这看吧.
您看看贺老大在国外媒体面前多给咱们面子......
居然还有愤青在骂汉奸
啊哈哈
世界真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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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姜兄

m99999 发表于 2008-04-11 20:45:21

回姜兄:

 

其实上一封信只是想向你推荐一下那本书。里面把“圆形监狱”理论对现代性权力体制的洞察再发掘了出来,写得很是有趣。就你提到的一些疑问,回头审视,发现了很多用语不当的地方,很多认识荒唐的地方。来信匆忙,未及整理,望谅。

 

但同时也感觉你对我有一些误解,也希望能够借一个平台,解释一下这些误解,并谈一下你的疑问。

 

------我不知道你为什么提出与其建立一种新的,极其复杂以至本身可以维护自身稳定性的社会体制,不如依道德进行管理更为方便省事。

 

^^这点显然就是最大的误会所在。如你所知,我一直自认就算哪天富士山里爬出一只怪兽,或者异型降临地球,我都不会和一个泛道德论者的标签发生联系。这句话写下的目的,只是想说明为何圆形监狱理论当时会完全没有政治试行的余地。而由于其表述的模糊,其实被作出了和原意有别的理解。至于“可是,现实生活似乎更多地证实了人性道德底线的脆弱与不堪。………”这句话因暂时没有确定根据,我们先搁一搁,从别的角度开始谈起。

 

私以为,“道德”可以涵盖很多方面,特殊立场上的职业道德,国家体制下的公民道德,生活区域内的风俗道德,作为“人”而言,似乎应该有的一些社会性道德,等等。所谓泛道德论,显然是和我们日常中一般言语的道德一样,是在指代对象相对模糊的情况下,理想化地希望社会人以道德作为一种强力规范,有效约束自己行为的论调。那明显是有问题的。比如在律师这个行业中,依泛道德论者的看法,当律师遇到职业道德和公民道德,乃至作为人类的“社会道德”(原谅我暂且先上引号)相抵触的时候,如何进行道德间的权衡?为了社会的所谓道德正义感而放弃职业道德?可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根基,就是建立在防止“正义”过分地庸俗化和主观化这个立场之上的,坚持职业道德对律师而言是本分,本身就是一件无可非议的事。但这样权衡社会正义的举动,却可能因为其结果,造成负面的道德影响。反过来,过分在意社会影响,却又有可能将在牵制权衡中相对稳定的社会正义扭曲。正因为在精神层面上,什么是好什么是不好,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正义原本就只能有相对的答案,所以除非在一个完全没有争端不需要裁决的社会环境下,泛道德论只可能是空想。

 

但为什么我会提及这个问题------其实我并不是把道德作为一种柔性规范来认识的。虽然一个泛道德论的社会不可取,但其实任何一个稳定的社会体系,都是围绕一个中心的道德意识形态来建立的,跟上面粗泛分类中,“公民道德”大意相近。对公民道德的权衡,是一切立法的目的,也是一切司法的主题。维护这种道德意识形态的稳定,就是社会形态对自身的一种保护。或许“依道德进行管理”,管理二字,我用得奇之大误。这里的道德不是指一种柔性的规范,而是某种精神价值的核心;这里的管理,指的是现代社会环境下,一种复杂的综合维护,以确保社会稳定的操作。而法律,作为一种操作的工具而存在,进行操作的主体,始终是人。在民主或个人不完全集权的国家里,这样的操作永远不可能只由一个人的意志始终左右。因此,公民道德意识的培养就极其重要,不管是为了国民,还是未来的操作者。在这个问题上绝对不可以看中国社会的模型。中国社会是半吊子的现代社会,原因复杂,暂时不表。在一个不管是公民道德意识建设(指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还是权力均衡都是基本扯淡的国家里,研究任何有关现代性社会形态的话题都是滑稽的。

 

我们来看看美国,又是美国,因为典型。三权分立,其中联邦最高法院处于一个微妙的位置上。虽然老狐狸马歇尔当年出乎所有人意料的精彩一着,为最高联邦法院争到了司法审查权,但权力制衡还是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角度。最高司法机关没有立法权,它就并非一个“完全”的国家权力机关。(请容许我加不恰当的引号,因为不知如何确切表达)事实上,既起到对上位机关的约束作用(运用宪法保证人民权利),又起到社会约束限制公民行为的作用(使用普通法对社会生活关系进行调节)。可以说,在现代性社会中,司法机关应该处在一个权衡国家决策机关和国家构成主体之间力量对比的位置上,哪边太猖狂都会导致国家不稳定。

虽然在如法国般的国家,是如你所言,依循判例和不断改进的立法来试图替代司法活动中人的主体作用,但实践证明,因为法律永远不可能是死的适用,所以不能确立普世价值,语言和立法思维永远会有其局限性,因此这样的司法权衡,就必然拥有更高的风险性。法律道德这个词让我很不解,因为法律永远无法影响意识形态中的道德成分,而只是权衡者维护公民道德意识的一种工具。普世价值是人的作品,而法律只是画笔。

 

举一个事例。在大家心智都还很淳朴民风和谐的那些日子,出过这么一件事,也算是第一判。某甲病重,家人不理,二奶却对他甚好,感动之。于是立嘱,言我甲某某房产资金若干,全数留于本人二奶,家人可以去喝西北风。家人怒。按继承法而言只要证实遗嘱真实有效,家人就应风餐露宿,但天下哪有甘心吃亏的理,诉之。而民法里有一条叫不正当获利无效,当时是宪法课,老师到此驻足,问台下一双双无辜的眼睛这案子怎么判。当时心想这就得分场合了,果不其然。两边高见无数,各有各的主张,最后教师公判,言案子要分场合,当时因种种原因是在甲某工作的厂房断案,台下全是为甲嫂报不平的壮汉,哪有胳膊肘往外拐的理?恐有性命之虞,加上这个小地方断案也没多大影响,法官就掰了一条不正当获得财物,判定二奶喝风,台下喝彩雷动。但如果在讲究推动国家法制进程的现在,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依法学原理,这事结果就铁定不同。你说人家二奶获利,不正当在哪里?偷了抢了还是浪了嗲了?要这都叫不正当获利,咱们每一个冲男朋友撒过娇要礼物的女同胞都应该就地伏法,获利不正当。

 

美国法官的依循的道德原则不是职业道德。他们的职业道德概括就是4个字:公平公正。而何为公平,何为公正,就要他们自身在自己的公民道德和作为“人”的社会性道德之间权衡。公民在现行社会体制下正常生活工作,国家机器依现有形态继续运转,也都是因为人的基本道德形态是支持现代性社会环境的,比如自由民主,而在之前没有这些观念的时候,也有稳定的封建社会。道德在我的理解中,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核心价值内容。也许对道德理解的不同,就是误解的原因。不管法律如何规定什么是好什么是坏,刚性的规则是无法决定道德的------就算只把道德当一种模糊的柔性规范看,也是不可能的。

 

废话半天,谈谈正题,信尾对宪法的一些看法,我想就自己所知,具体谈谈中国的宪政道路,为什么中国的宪政现代化会是一个死局。私以为,宪政至少要有三个条件:公民的宪政意识,相对公正有效的维权机制(包括监督和权力维护两方面),以及一部完备具有宪法性的宪法。中国一项都不具备。

 

当下至少有五个问题阻碍着中国的民主化进程:

1.  经济泡沫问题

2.  政治结构问题

3.  宪法的特殊性问题

4.  宪政意识问题

5.  民族问题

 

其中第四个问题正在通过文化侵略的方式试图解决,但第二,三,四三个问题相互庇护,似乎陷在一种纠缠的境地里。也许可以解开,但我们需要花费太长的时间,也许,要为之付出太多的代价。

 

你提到宪法问题原因复杂,和中国传统的文化意识有很大的关联,这点我完全赞同。新中国开国以来的历史,同源延了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一般,充满了浓厚的人治思想;碰巧“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又是所谓的精英领导集团,是人治思维滋长最好的温床。开国时有位老爷子说了句名言:“治国,还是主要靠人嘛。”和刘老那句“历史,是人民写的。”一并,往往容易被误读成光辉正面的意义。实际上,话的出处是在一段有关人治好还是法治好的讨论中。传统的人治思维在普遍土著的八路军中间,显然没比国民政府淡到哪去。加上开国时紧张的经济形势,在“富强”和“民主”两个词汇之前,中国的宪法学家们痛苦地放弃了“自由民主”的梦想,选择了高效的执行机制,以尽快地追求“富强”。如此催生出的一部政治纲领性质的宪法,就当时形势来看也许仍有其优势,但,却给整个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带来了难以治愈的后遗症。虽然治国在人------但正因为如此,更要对人的意识形态进行正确的架构,对人的“治”予以一定的约束,以确保社会形态的自我维护和稳定。而传统的人治思维,因为对应的社会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主体监督维权的机制,导致这种人治的思想变成了片面依赖治理者主观公正的一种理想主义,而深深地阻碍着中国向一个现代性国家进步的步伐。而宪法,本身应该维护和保护的,就是社会主体对治理者进行约束和质疑的途径。这一点,我们没有。

 

宪法首先应当具有的一个性质,便是稳定性,每一次修宪都可能造成和现行法规的冲突,造成现行审判的混乱。加之中国的政治结构是人治体制,违宪审查权约等于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本来就不大可能大刀阔斧地把政治纲领改革成一部实在法律,当这种改革要牵扯到政治集团的利益损害时,它的难度自然就更深一级。理论教育很难在一代代干部群中间都培养正确的宪政意识。纵然部分地区的百姓法制意识可以一步一步增强,纵然中国在一部分地区可以实现一定的民主,没有宪法,始终难以谈宪政,在国家机器通过立法手段玩弄民众时,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而一些经济落后的边远地区,更难指望民权意识可以普及并合理化。纵然中国走宪政,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也只能走有高低差的,不完全的“宪政”。而从不完全到完全的瓶颈,其实离我们并不像想象那么近。

 

有一位宪法教师说过一句让我至今印象深刻的话:

中国的宪政,就像角马的族群迁徙。纵然河中尽是天敌,河水深浅不明,暗处泥沼丛生,还是要一代一代,踏着族群的尸体过河去。为了生存。

 

对民族而言,也许没有比生活在有悖文化传统的社会体制下更为辛苦的事了。但也许我们没有办法。为了生存。要民族性还是要制度,这会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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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青年反西藏动乱联盟---不是我写的

m99999 发表于 2008-04-11 20:42:20

http://group.xiaonei.com/GetTribe.do?id=242233015
有校内的大家看看这个群组吧
有空的大家看看这个群组吧
它让我发现自己真的很天真
因为看到它我不光想笑
还想哭
 
上面看到了一个立志成为政治家的年轻人被围骂
大概人家只是不想当祖国的政治家吧
比较有前途
可是......诶
我们的年轻人们
如果我是柏杨
不会多此一举写什么翻天印出来
清醒的人不用看
迷糊的人看不懂
这个国家的人们...和真实相距真的太远了
何时才能理智一点
也许比我们的宪政,还要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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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地球村”2008年03月15日: 天籁来客:畅谈菅野洋子

m99999 发表于 2008-04-07 11:17:28

“天籁地球村”2008年03月15日: 天籁来客:畅谈菅野洋子
感动啊!
菅野是神.这话不夸张.
除了巴赫,只崇拜这一位,唯一的一位女士.
请诸位访客闲时聆听.

至于神在哪里...只有全面地了解体会过她的曲子,才能真切地体会到那每一个音符.

别用古典批评她的NEW AGE.巴黎音乐学院预科毕业,16岁回国.

现代的日本音乐家里,就我了解的,古典功底比她强的并不会有很多.听听她的歌剧短段和交响小品就知道了.

只有音乐.什么乐式在她笔下,都是如此地流畅自然.如果你了解那种乐式,就会知道她笔下的音乐,味道有多独特,乐式有多地道.

就像运弓不到傅立叶,很难捉摸史秃子大无的妙处.

了解透彻之前,她的音乐,对我们永远是未知数.

选取的曲子都特别有代表性,也许不会太合诸位访客的口味.MACROSS PLUS中NEW AGE的创作还未臻成熟.选集其实不大能真正体现菅野味.推荐YKFAN制作的精选集,有兴趣的访客可以试下.

后半段会比较对访客们的普遍胃口.

如果产生了兴趣,请一定去认真地理解她.她不会让人失望的.

想要任何相关曲子的都可以留言联系本人.

那首坂本的奇迹之海...最妙的一段尾音没有放出来.还有TANK!...第一次听的话更推荐TV版开头的剪段.选的版本是老版OST的,也没有后来的加长乐段,是比较差的一个版本了.

不过,ROBIN的MOON......法语版月之茧.你没被感动吗?没有吗?真的没有吗?综合体现了她的作编曲功底,以及对声音的驾御能力.音质清晰的版本,空间感和广度都是极佳的,还有那宏大又不做作的力度......和那扯淡动画绝对不是一个级别的.里面说错了,MOON用的不是GARBLISH,是法语.

1小时10分开始的The garden of everything请务必一听.

列一下有关的谈话开始前,各小段曲子的曲名.其他的背景则不是菅野作品.

第一首弦乐 SEED OF LIFE 出自MINI CD:SEED OF LIFE

第二首小提琴 Yoru(Violin) 出自 仙境传说2 原声带未收录曲目

主要用的是seed of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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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自姜某人的校内,书信整理

姜东星,m 发表于 2008-04-06 21:32:39

政治 公民 权力及其他 2008-04-05 10:45

这是两个年轻人,对于一些政治问题不太成熟的看法,有些说法甚至还很幼稚,主要节选自我们两人的一些信件,之所以把它们打出来,只是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有更多感兴趣的人来参加讨论。


与姜某书:


曾记否九月一次电话讨论的内容,关于中国政治结构体系和法律系统之联系,窃以为所谓“人权”者未必天赋,而是在现代性框架下,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契约劳动形式。资本主义发展之源即在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因而自社会发展角度而言,欲使个人能最大程度地去追逐自我利益以带动经济发展,立法上关于阻碍个体自由平等地追逐利益的各种要素也均应排除。


在这里仍旧要强烈推荐齐格蒙特-鲍曼,对现代性及后现代性框架下国家体制的特点有相当精辟的论述,因其作品多为专题教材性质,也不必担心晦涩难懂。说回正题,依鲍曼的看法,现代性国家的基本框架,多可视为依边沁所提出的“圆形监狱”的相似的社会联系体制。自由和非自由,自我治理行为与群体管制之间的对立,这些对立不仅仅是两种理想化类型间的一种逻辑性差异,而是在同一社会结构内部的两种决定性位置间的互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而且对立的双方均是各式各样科学管理的产物。《圆形监狱》的重要性在于边沁对现代权力惩戒本性的洞察,即认为现代权力将对人身的管控作为最大的目标,将监视作为基本方法。在《圆形监狱》中,边沁深刻地洞察了国家道德和价值体系的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构架——一个被精心设计过的社会体制,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权力界限非常分明,然而和过往的不平等体制有异的是,不自由者也作出选择,为自己的幸福争取空间;然而,设计者通过仅仅允许最不吸引人的选项存在,以渲染并突出(并非灌输)(体制化生活)的好处。圆形监狱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认知上的高度不对称,中心监管者处于能够监视被监管人又使被监管人看不见自己的位置,在乌托邦式的社会结构中这一点尤为重要。


从现代化角度来看,也许这种对设计要求过多的社会模型过于不现实,苏联甚至像一个活生生的失败案例。但圆形监狱最大的特点在,不用向人灌输“正确的”“合理的”信念,仅让人在没有信念,或有信念却无知也无意拓展的状态下,在圆形监狱的监控中,做出符合自己生存需要的选择——这选择对于被监控者而言,又必然是符合监狱的体制的。


是不是对这样的表述眼熟,简直就像社会主义式的乌托邦——一种极限的,已经不用继续集体洗脑的体制结构已经高度稳固的状态………可以说纵然本质虚无,道德的精神价值也不会为现代社会所抛弃,因为与其建立一种新的,及其复杂以至本身可以维护自身稳定性的社会体制,不如依道德进行管理更为方便省事。而道德却优于社会而先行存在,任何在变革社会中确立道德思想的人类,其本身必然已受到变革前社会的思维建构,多少会受影响………事实上窃以为,西方比较成熟的现代化国家中,类似圆形监狱构想的体制已经颇具规模,只是受限于权衡契约关系的法律向道德成分有所妥协。美国不实施军火管制,却很难想象有人想闹革命改善自己的生活。


在宪法学习伊始就接触到了中国实行宪政的进展方向,宪法不限,民智未启。欲启民智则需宪政意识,而一部政治纲领性的宪法又如何引导宪政意识的日益普及?………


回方兄书:


………信中话题大多不是很懂,所以只能根据你的观点随意说一些疑问。


你信中第一个观点说到人权未必是天赋,而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契约劳动形式。这就涉及究竟是主权在民,公民赋予国家权力,还是国家国家赋予公民权利。其实从理论上来讲,似乎主权在民比较说的通,因为国家是由公民建立和组成,作为国家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的承载者——国家机器,也是由人组成,在一些民主国家甚至有公民选出。但是现实似乎又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制度的安排,公民权利需要立法来保障,而现实中真正在立法的是国家机器,这就似乎形成了一个悖论,公民赋予国家权力,而国家又利用公民赋予给它的权力来立法保护公民赋予国家权力的权利。这个悖论当国家和公民可以良性互动的时候,可以抑制运转下去,可是一旦当国家与公民产生矛盾的时候,我很难想象,公民又如何从国家那里收回权力。而你提到的圆形监狱,似乎正是一种通向国家脱离人民控制,甚至反过来控制人民的产物。当国家试图开始对公民加以管制,国家的权力每增加一分,就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减少一分,因为国家权力独立于公民控制的不可逆性又增加了一分。


你说现代权力具有惩戒性,但是我倒认为这不如说是现代权力具有自我巩固的冲动。现代权力只有加强对它名义上的主人——公民的控制,才有可能获得其渴望的“自由”。我们反复强调的所谓自由,其实不是传统意义上所认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而是因为我们获得绝对自由的时候,我们事实上就剥夺了现代权力的自由,而现代权力努力寻找它的自由的时候,我们就感受到了专制。很多时候,我甚至认为投票这一仪式之所以必须存在,就在于它能从权力的来源上反复强调公民是权力的授予方,从而克制国家机器的权力扩张冲动。


你提到圆形监狱最重要一点是,认知上的高度不对称,中心监管者处于能够监视被监管人又使被监管人看不见自己的位置。这一点我很赞同,现代权力腐化的第一个表象必然是开始寻找权力的秘密性、神秘感,使权力处于不可监测的状态,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权力才能够进行比较顺利的扩张。


在你看来,社会主义式的乌托邦似乎具有“一种极限的,已经不用继续集体洗脑的体制结构已经高度稳固的状态”。我窃以为不然。这种已经不用继续集体洗脑的体制结构已经高度稳固的状态在许多专制性质的国家与政权中都出现过,其中尤其以中国长达2000年的封建时期最为典型。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中国人在学术上就只能沿袭儒家一派发展,最终形成宋明理学这一畸形的思维产物,加上中国广大农村愚昧的小农意识,中国封建时代很少看见封建统治者发动什么什么运动、革命来进行洗脑工作。而中国的封建体制在经过西方列强的炮轰、红卫兵的打砸之后,到今天仍随处可见其残余,可见这一文明是很等的封闭与稳固。


我不知道你为什么提出“与其建立一种新的,及其复杂以至本身可以维护自身稳定性的社会体制,不如依道德进行管理更为方便省事。”在如今制度成为人们研究的重点,你提出这种姑且称之为“泛道德主义”的观点,实在比较另类。我个人的理解是与其空泛地谈论很可能会自我固定的制度,不如通过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法律道德来优化我们的行为。可是,现实生活似乎更多地证实了人性道德底线的脆弱与不堪。………


中国的宪法毛病众多,这可能和中国文化有关,中国人杰地灵,却偏偏出不了华盛顿式的人物,可以说,华盛顿的伟大,不在于他的建国军功,不在于他的立法才华,而在于他的道德感召。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所具有的规范力量确实是一些刚性的制度难以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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